南方日報訊 (記者/張瑋)獻血站(點)如何規劃?獻血者是否需規定年齡上限?無償獻血者權益如何保護?正在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無償獻血條例(修訂稿)》一直備受外界關註,記者昨日從市政府法制辦獲悉,該辦將於11月26日下午舉行立法聽證會,有意參加聽證的市民可於11日前報名。
  市法制辦稱,聽證會將圍繞公眾較關心、但卻存在不同意見的問題進行,包括獻血站(點)如何規劃、是否規定獻血者年齡上限、如何為無償獻血者臨床用血提供便利、如何對無償獻血者權益進行保護等問題。聽證會設陳述人12名,包括市民代表10名(含無償獻血者代表5名)、市衛人委代表1名、市血液中心代表1名,同時設20個名額的旁聽席。有意參加的市民可以通過郵寄或者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社會法規處(福田區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區C5079,郵編518026,電子郵件地址:wangli@fzb.sz.gov.cn,聯繫人:王小姐,聯繫電話:82107205、82105257,傳真:82002930)。
  可否獻血根據健康狀況
  深圳1995年率先在全國出台《深圳經濟特區公民無償獻血及血液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但已與新形勢的要求和無償獻血需要不相適應。為此,市衛人委起草、市法制辦修改形成了《深圳經濟特區無償獻血條例(修訂稿)》(以下簡稱“條例”)。
  “原條例規定,無償獻血者的最低年齡為18周歲,最高年齡為55周歲。考慮到我國公民的體質狀況和各地的做法以及深圳的實際情況,修改後的條例擬取消對獻血終止年齡的統一規定,可否獻血註重對獻血者身體和心理健康的判定。”
  市法制辦相關負責人表示,條例還擬規定採供血機構管理無償獻血信息,不得泄露無償獻血者個人隱私。
  獻全血間隔期不得少於3個月
  《獻血法》和衛生部《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均規定“獻全血間隔期不少於6個月”,修改後的條例保留原條例“獻全血間隔期不得少於3個月”的規定,並將條款修改為“兩次採全血或單採紅細胞的間隔期不少於3個月。”
  研究表明,平均每個成年人有4000—5000毫升血液,紅細胞的平均壽命為120天,從新陳代謝的角度,經常獻血的人血細胞比不獻血的人有活力。因此,兩次獻血間隔期不少於3個月完全具有科學依據,許多國家通行的做法都是3個月左右。
  市法制辦稱,美國紅十會獻血規定,每56天可以獻全血一次。而與我國大陸體質相近的港澳臺地區獻血間隔規定都大大短於我國獻血法的規定。比如,香港規定成年男士須相隔不少於75天才可獻血一次,每年宜獻血4次,成年女性須相隔不少於105天,每年宜獻血3次;澳門規定男性每隔3個月可捐血1次,女性每隔4個月可捐血1次。深圳實施原條例18年多以來,未發現一例因執行該獻血間隔期而影響獻血者身體健康的案例。
  無償獻血獎勵依據由“按血量”改為“按次數”
  條例還對無償獻血者臨床用血權利作了便利性規定,即無償獻血後,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可依不同情況享受臨床用血優待,免交規定的臨床用血費用;並規定臨床用血費用由採供血機構與醫療機構之間定期結算,以此方便無償獻血者。
  此外,原條例對無償獻血公民的獎勵標準是依據捐獻的血液量,如今看來,獎項設置和獎勵標準均不能適應目前深圳無償獻血形勢發展的需要,且與無償獻血的精神不符。“愛心捐獻不論每次捐獻多少,都是對無償獻血事業的支持。因此,鼓勵無償獻血,應當按照獻血次數進行表彰,不應按照獻血量來表彰獎勵。同時,深圳廣大無償獻血者建議表彰標準應高於國家。”為此,市衛人委、市法制辦此次不但對錶彰內容進行修改,也增加了鼓勵和表彰對無償獻血事業支持的單位和個人等內容。  (原標題:無償獻血擬取消年齡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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