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長春“3·4盜車殺嬰案”罪犯襯衫周喜軍22日在吉林省長春市被依法執行了死刑。
  2013年5月27日,吉借款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周喜軍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宣判後,周喜軍提出上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於2013年7月11日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覆核,訊問了被告人,並聽取了辯護律師意見,核准了對周喜軍的死刑裁定。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喜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停放在超市門口的越野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盜車過程中,置車內嬰兒的安全於不顧,駕車逃離,因嬰兒啼哭又採取掐頸、勒頸手段將嬰兒殺害結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數罪並罰,依法懲處。雖然周喜軍犯罪後迫於壓力向公安機關投案,有自首情節,但周喜軍為盜竊汽車,不計後果,明知公安機關和社會公眾急切尋找失盜車輛和嬰兒,為避免犯罪行為敗露,對襁褓之中兩個月的嬰兒先用手掐頸,後又用布條勒頸,直致嬰兒死亡,然後拋屍荒野雪地,其故意殺人態度堅決,毫無人性,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極深,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據瞭解,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周喜軍死刑的刑事裁定後,依法進行了宣判。周喜軍會見了其近親屬,隨後依法被執行死刑。長春市人民檢察院派員監督全部過程。 seo (原標題:長春盜車殺嬰凶手昨日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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