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特約評論員傅達林
  母親為了孩子能夠順利上學,“實在走投無路了”才出此下策。考慮其中的人倫因素和犯罪動機,檢察機關提出緩刑建議,無疑值得肯定。
  為了讓孩子能在北京上學,曹某鋌而走險買假證結果被抓。近日,被媒體稱為“假證媽媽”的曹某在法院受審時認罪,檢方當庭建議對其判處緩刑。
  從法律上判斷,無論行為人出於什麼動機,只要其行為觸犯了現行刑法,構成犯罪的都理當入罪。這種定罪強調的是對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其意義在於對其他公民的警戒和指引,以引導大家按照合乎法律的方式追求個人利益。但是從個案的懲戒來看,刑罰的具體適用則需要考量被告人的行為動機,對主觀惡性小的犯罪,應當在法定範圍內擇輕處罰,以更好地發揮刑罰的教育感化功能。
  本案中,母親為了孩子能夠順利上學,“實在走投無路了”才出此下策。考慮其中的人倫因素和犯罪動機,檢察機關提出緩刑建議,無疑值得肯定。被告人所涉嫌的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破壞社會管理秩序;而“假證媽媽”的行為,在這方面並未造成多麼嚴重的損害後果。綜合考慮後做出一個適當的量刑判決並不難,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也不像其他個案那樣兩難。
  案件小並不意味著其沒有社會價值。每一樁犯罪個案的背後,都隱含有值得追究的社會問題。很多時候,犯罪的發生只是某種普遍性問題的表象,如果都能夠順著犯罪去倒查、整治那些根源性的問題,這樣社會的治理便能“藥到病除”,一個一個地化解。
  這個並不複雜的案件之所以引起輿論的關註,不僅在於被告人是生活貧困的底層人,更在於背後隱含著公民受教育權這一重大社會問題。在我國,憲法雖然規定了受教育權和平等權,但一直以來,由於地區發展差異,受教育權的享有存在著事實上的不平等,尤其是在戶籍“二元制”的背景下,受教育權的實現往往與公民的戶籍身份緊密相連。
  當然,無論是受教育權的平等實現,還是戶籍制度改革的成功,都不是個案中司法審判所應考慮的因素。所以,本案無論法院如何判決,只要不違背法律規定都無可指摘。然而借助這一個案,我們再度感受到類似權利獲取的無奈與困頓,要彌補公民平等受教育的權利鴻溝,還需在個案之外付出更多更持久的努力。  (原標題:“假證媽媽”被建議判緩刑符合人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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